发布者:罗仲波|时间:2020年11月28日|1025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。
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,女,
被告人何某某,男,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,2019年8月2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9月2日由南丹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现居住家中。
辩护人罗仲波律师,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[2019]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,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,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本院审查于11月12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某、检察官助理张鲜艳出庭支持公诉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,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罗仲波到庭参加诉讼。在诉讼过程中,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事实、证据变化为由,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。鉴于刑事部分已撤回起诉,而附带民事部分不能调解达成协议,依法应予以驳回,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、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起诉。
二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。